101 年 3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訂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「大學法」第二十八條、「學位授予法」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選定輔系、學位學程者,其應修輔系、學位學程科目及學分由各系、學位學程訂
定,並提教務會議核備。
第 三 條 各系、學位學程學生得自第二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(不包括延長修
業年限)申請加選輔系學位學程,在每學期註冊後一週內,經主系、學位學程及
輔系、學位學程主任同意轉教務處核備後始得修習。已核准選修輔系、學位學程
一次者,不得再申請。
第 四 條 輔系、學位學程課程應以該系、學位學程專業(門)必修科目表為依據,各系、
學位學程設置輔系、學位學程時應指定輔系、學位學程學生必修專業(門)科目
二十學分以上送請教務處課務組予以公告。
第 五 條 輔系、學位學程學分應在主系、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。
第 六 條 凡選定輔系、學位學程之學生,其每學期所修課程與學分應合併計算,其修習學
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時之處理,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第 七 條 修讀輔系、學位學程學生,應隨班上課,或選修暑修課程,並於加退選課程期限
內選定輔系、學位學程課程。
第 八 條 凡修畢輔系、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,其畢業生名冊、歷年成績
表、學位證書,均應加註輔系、學位學程名稱。
第 九 條 凡選定輔系、學位學程之學生,如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,其主系、學位學程
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非必修科目之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,可放棄選修輔系、
學位學程資格以本系、學位學程承認且已修讀之輔系、學位學程專業(門)科目學
分補足之。並於主系、學位學程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提出申
請,逾期則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。
第 十 條 學生雖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讀輔系、學位學程課程,但本校需另行開班者,應另
繳交學分學雜費。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,進修部學生繳交學分學雜費;學院部學生修
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,應繳交學分費,在十學分以上者,應繳交全額學雜費。
第 十一 條 凡輔系、學位學程課程規定有實驗或實習者,學生選修該項課程時,應另加繳輔
系、學位學程實驗材料費或實習費,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按各該輔系、學位學程
繳費標準繳納。
第 十二 條 修讀輔系、學位學程學生,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。
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可後實行,修正時亦同。